西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公告
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及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对县市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的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管,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作如下公告:
一、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凉山州人民政府凉府函[2005]33号、凉府函[2005]41号文件批准成立。代表西昌市人民政府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力,承担西昌市市级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对经合法评估、审计后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二、经凉山州人民政府、西昌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资产范围是: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和使用的所有国有资产(不含已房改的职工宿舍);市级国有企业的所有国有资产;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收储的土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除职工宿舍占用土地外的所有土地使用权资产;凉山民族体育文化中心属市人民政府的资产;民族风情园的土地和房产;西昌市驻成都办事处两处房产;市区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市辖区范围内矿山、砂石等资源及经营拍卖权;其他涉及市级国有资产和公共设施的经营拍卖权;机场路收费站所有权及收益权;市人民政府委托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其他资产。上述部分资产,已通过四川川地评估事务所、四川省四有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审计。由西府发[2005]79号、西府发[2005]156号文件予以正式确认移交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三、为进一步摸清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资产,集中管理、整合优势。上列资产各单位,凡涉及有临街门店或办公楼、写字间、招待所等出租的,请于即日起至2006年1月31日前,携带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前来西昌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不得隐瞒、少报、漏报本单位经营性资产真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土、房管部门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新办任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土地证、房产证、他项权利证及过户手续。如有违者,按照《办法》、《条例》之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国有企业对其所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部分不能随意处置、变卖,在企业重组、改制方案中关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未按照规定办理的,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西昌市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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