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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阳县人大常委会职能职责
金阳县人大常委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任期同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委会的决议,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金阳县人大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本县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主席团不适当的决议;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在县长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州人民检察院和州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各序列局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职务;
决定撤销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州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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