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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金阳县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规则
为了加强政协常委会的共和,充分发挥政协常委的职能,真正起到政治协调、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之功效,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政协常委会会议由全体政协常委组成。政协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政协常委会会议由全体政协常委组成。政协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政协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召集并主持或由主席委托一名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四、政协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五、常委会举行会议,要在举行会议五天之前,将开会日期、会议内容及议程书面通知全体常委会成员及有关参会单位和人员。
六、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不得缺席。
七、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列席指导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八、常委会在审议通过政协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或其他述职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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